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的通知。
《細則》明確,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惠州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當前低保標準914元/人·月計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每次可獲臨時救助金不低于1828元。《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細化救助類型
因教育或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可申請臨時救助
2021年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為做好政策銜接,切實解決城鄉困難群眾遭遇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惠州市府辦印發了《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明確臨時救助對象類型、申請辦理程序、救助標準、資金保障等內容。
根據《細則》,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細則》指出,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兩類,即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1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值得一提的是,《細則》還進一步細化了救助類型,尤其是明確了教育支出型救助對象和醫療支出型救助對象。其中,教育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是指因在境內接受高中、中職、全日制本科及以下高等教育、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醫療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是指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此外,按照《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要求,《細則》也打破了臨時救助的戶籍限制。對于非本地戶籍居民且能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個人身份信息(居住證、繳稅證明、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等),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對于無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市及縣(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臨時救助。
明確救助標準
同一家庭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10個月低保標準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每年能申請多少臨時救助金?對此,《細則》規定,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原則上,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這意味著,按照2023年惠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914元/人·月,每人一次性臨時救助標準不能低于1828元,每個家庭每年累計申請到的臨時救助金不能超過9140元。
其中,在教育支出型救助方面,普通高中、中職、學前教育學生每學年救助標準不超過惠州4個月低保標準(按目前標準為3656元);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學生每學年不超過惠州6個月低保標準(按目前標準為5484元)。而醫療支出型救助,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不能高于家庭實際自付醫療費用。
《細則》要求,對于急難型救助,從受理到發放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對申請人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此外,為做好臨時救助資金保障工作,《細則》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發放小額救助和急難型救助,提高資金發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同時,市、縣(區)財政部門也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據統計,2021年以來,惠州臨時救助9857人次(戶籍居民9779人次,非戶籍居民78人次),累計發放臨時救助金323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