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新行政復議法

      原標題:

      我市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新行政復議法
      提升辦案質效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復議法”),并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行政復議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對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特別是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機構通過智慧復議系統組織遠程聽證。

        學習宣傳新行政復議法是國家機關共同的普法責任。市司法局、市普法辦積極統籌和組織落實,印發學習宣傳方案,在全市開展“加強行政復議、推進依法行政”為主題的集中學習宣傳月活動,并成立普法宣講團,第一時間組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法,組織縣區政府和市直單位召開學習培訓和貫徹落實座談會。全市各縣區政府和市直執法單位主動作為,在組織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基礎上,大力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活動,有效提高了對新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制度的知曉率和信任度。

        開展調查取證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效

        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關鍵在于提升行政復議審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復議取信于民。

        自2021年6月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以來,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建立了交通違章類案件速調機制,通過速調+實地調查的辦案方式充分聽取申請人意見,案件調解率高達68%。比如,馮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南大隊違停處罰案。馮某反映其為慈云路某老舊居民樓住戶,因該路段附近沒有設置停車泊位,其經常將車輛停放在樓下。經復議人員組織街道辦、交警部門到現場開展調查,發現該停放位置是可供行人、機動車輛通行的區域,屬于道路范圍,不屬于規劃的停車泊位或相關單位、住宅區內部管理場所。據此,復議人員通過釋法析理讓馮某接受了處罰,同時針對馮某反映的“停車難”問題,復議機構向有關部門建議通過科學規劃完善我市智慧停車場的建設,綜合考慮老舊小區的停車需求,從源頭解決“停車難”及引發的違停問題。

      辦案人員組織當事人查看執法現場。

        新行政復議法建立和完善案件審理過程中聽取意見、調查取證等制度,強化辦案過程公開性和辦案結果公正性,確保案件辦理質效。

        組織負責人參加聽證發揮聽證制度優勢

        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為推動部門依法化解重大矛盾糾紛,較早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復議聽證制度,推動負責人掌握本部門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以及執法理念上的偏差,提出完善執法的思路和對策,取得良好成效。

        如惠城區某老舊住宅小區申請加裝電梯,市自然資源部門作出同意加裝電梯的行政許可,該住宅小區隔壁商住樓某業主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行政許可。經復議審理,發現引發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商住樓業主認為涉案電梯加裝侵占了小區間公共通道用地。市自然資源局負責人參加了復議聽證,查明案涉電梯所占用土地屬該住宅小區,加裝電梯位置原規劃為小區花池,電梯外墻未超出規劃花池與小區內部道路相鄰的邊線,復議機關作出維持的決定。申請人接受行政復議決定,市自然資源部門也進一步梳理完善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審批工作。

        新行政復議法規定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此項規定是強化行政機關主體責任,發揮負責人參加聽證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作用。

        開展調解和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我市堅持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原則,以問題為導向,全面、嚴格審查案件,摸清當事人行政復議背后的真實訴求并爭取實質性化解,市本級今年1至10月調解率為45%,復議后被訴率為10.8%。

        如針對道路交通違法、社保待遇領取、信息公開等群眾反映問題較多、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建立速調機制引導矛盾案前化解。建立案中提醒提示制度,督促被申請人主動糾錯,與申請人和解。與主要執法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等建立調解和解化解行政爭議的良性互動機制。深化府院聯動機制,推動執法司法審查尺度統一,從源頭減少行政爭議的產生。

        此外,我市有效發揮政府統籌協調和調動各方資源化解行政爭議的優勢,為當事人搭建調解和解平臺,穩妥審慎處理重大敏感行政復議案件。比如,圍繞重大、疑難行政復議案件,組織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案件協調會,通報問題、明確責任、系統解決,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效統一。

        新行政復議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總則部分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進行調解,有利于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實際問題,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準確適用行政復議變更決定高效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復議機關直接變更行政行為,避免程序空轉,高效解決行政爭議,同時也是直面申請人的實質訴求,體現復議為民的宗旨。

        如毛某與張某土地權屬爭議一案,某縣政府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爭議土地位于張某獲得許可的范圍內,將該土地使用權確認為國有。市政府經復議審查,根據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查明的事實,認定爭議土地位于張某辦理了《建筑工程執照》中未建的部分,并依法將該部分土地使用權變更歸張某所有。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均支持市政府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變更爭議地使用權歸張某所有。

        新行政復議法優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將變更決定、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予以細化,并放在突出位置,特別強化了變更決定的運用,并將變更決定放在第一位。

        開展行政復議閉環監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我市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發現部門行政執法問題的哨點作用,通過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立法、合法性審查審核、法律顧問管理與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等工作領域互動渠道,落實“5+2”閉環監督機制,對行政復議應訴中發現的執法問題以及違法線索等,移交執法監督、依法治市以及有關主管部門。

        今年以來,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對某公司行政補償案、某綜合執法隊被舉報違規收費等涉及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進行移交處理,同時對辦理土地案件過程中發現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等行政違法行為向主管部門進行提示,堵住管理的漏洞和企業違法的風險。

        新行政復議法強化了行政復議倒逼依法行政的監督作用,杜絕“機械辦案、就案辦案”,能動發揮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監督”作用,對行政執法展開“穿透式監督”,不斷強化行政復議監督的廣度、力度、深度,使行政復議在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文字 惠州日報記者侯縣軍 通訊員余雨植

        圖片 惠州市普法辦供圖

      編輯:洪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