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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發布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了新收費標準
惠州日報訊 (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馬正波)近日,惠州市自然資源局發布《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明確我市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業務、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業務、規劃勘測業務、探礦權業務、采礦權業務、海域使用金征收業務,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的相關核定和收費標準。
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據了解,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轉讓、出租、抵押,如果需要轉讓等,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經政府批準。
對此,《收費標準》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時,經依法批準補辦出讓手續的,申請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按如下公式核定: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補辦出讓手續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證載用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市場)價格。
記者了解到,在上述公式中,市自然資源局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的核定給予了明確。《收費標準》規定,證載用途為個人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村集體征地留用地、工商和住宅留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原則上按不高于現行市場評估確定價的60%核定。
劃撥土地證載用途為商品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原則上按不高于現行市場評估確定價的40%核定。
其他用途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原則上按不高于原證載用途現行市場評估確定價的50%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所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國家和省、市已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據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非國有企業的,其劃撥土地原則上按照出讓方式處置,土地出讓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減按50%計收,60天內一次性付款的,再給予應交額30%的優惠。
此外,在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業務時,該局不予收費,其他相關稅費由稅務部門制定。
除了土地使用權轉讓,此次《收費標準》還對規劃勘測、探礦權、采礦權、海域使用金征收業務辦理費用,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等進行明確。相關信息市民可登錄市自然資源局官網進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