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5萬元!惠州野外用火管理將有“法”加持

      原標題: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

        野外用火管理將有“法”加持

        “通過!”我市野外用火管理將有“法”加持。5月29日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這是我市表決通過的第9部地方性法規。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為全省首批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市之一。8年多的時間里,我市已有8部地方性法規頒布施行,1部地方性法規已表決通過。

        《條例》明確了森林防火區、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以外區域的野外禁止行為及特殊用火管理規范以及法律責任,彌補上位法的空白。其中明確,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立法背景

        促進國家法律法規在惠州落地實施

        我市是廣東省內首個獲得“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地級市,森林資源豐富,全市林業用地面積1028.48萬畝,森林覆蓋率61.66%,森林蓄積量4150.85萬立方米,森林防火任務艱巨繁重。

        據統計,近年來我市年均處置森林火情火災100多宗,99%的起火原因與不當野外用火有關。森林火災撲救難度大,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破壞嚴重,社會影響較大。

        制定《條例》是進一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省委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部署要求的具體舉措。相關實驗表明,秸稈焚燒期與非焚燒期相比,細粒子的平均濃度會增長4至7倍。不當野外用火所引發的森林火災和大范圍無序焚燒秸稈是導致環境空氣中的PM10、PM2.5濃度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通過立法規范野外用火行為,可減少對空氣質量的不良影響。

        2021年4月3日,惠城區紅花湖金榜隧道南側山頭發生一起山火,引發社會各界對野外用火管理的廣泛關注。惠州通過地方立法,規范野外用火行為,有效預防火災,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制定《條例》是促進國家法律法規在惠州落地實施的需要。目前,國家和省都沒有野外用火管理的專門法規,上位法對野外用火管理只是作出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操作層面不夠具體化。關于農村生活生產區、城市建成區的野外用火管理,目前在立法層面來說還是空白。此外,我市野外用火管理還存在措施落實不夠到位、部門權責不明晰、管理力度不夠大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解決。

        制定過程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

        《條例》將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體現在立法全過程、各方面,通過向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書面征求意見,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知聯會負責人的意見,并通過網絡媒體向社會各界等公開征求意見,力求立高質量的法。同時,《條例》制定過程注重聽取和吸納群眾意見建議,《條例》一審后就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禁止焚燒秸稈相關規定,先后兩次前往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對于焚燒秸稈不能“一禁了之”的呼聲,在立法條文中給予了充分考慮。

        記者了解到,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著眼解決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在野外用火管理實際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立足惠州實際、市情,在《條例》立法的制度設計、安排中體現惠州特色;回應社會關切,對現實工作中迫切需要規范調整的事項作出規定,增強立法工作的可執行、可落地。

        2022年8月26日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草案)》。今年1月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后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表決。

        主要內容

        《條例》共十六條不分章節突出本地特色

        《條例》不分章節,共分為十六條。篇章結構精簡,框架設計合理,貼合地方實際,突出了本地特色,符合地方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要。

        記者了解到,《條例》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范圍內的區域。城市建成區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的第七條關于投訴舉報制度的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規野外用火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有關單位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反饋處理情況,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條例》第八、九、十條,分別按照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及其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野外禁止行為及特殊用火作出了規定,并明確了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特殊用火的要求,避免野外用火管理中法律法規適用、調整的空白和盲區。

        其中,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行為包括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使用火把照明等。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建成區野外禁止行為包括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露天焚燒落葉、殘枝、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等。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禁止焚燒秸稈、田基草、果園草等;燒野蜂、熏蛇鼠等。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明確,森林防火區和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特殊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事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組織撲救人員,在三級以下森林火險和二級風以下天氣條件用火;用火結束后,檢查清理火場,確保火種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對于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秸稈綜合利用,《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綜合利用秸稈,并將秸稈利用的技術、設備、項目納入財政資金扶持范圍。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收集、移除、回收利用田基草、果園草等,減少野外用火行為。

        惠州日報記者黃曉娜 游璇鈺 通訊員何振興 謝映暉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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