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惠州一男子遇交警查酒駕竟強行加速沖卡逃離被拘

        當酒駕醉駕遇上交警檢查

        有些人就會心虛心慌

        企圖逃跑來躲避責任

        卻不知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前期,惠東交警平山中隊正在轄區(qū)開展夜間酒駕整治專項清查行動。當晚21時許,一男子駕駛一輛SUV汽車駛近縣城某路段檢查點,正當執(zhí)勤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該名男子非但沒有停車反而駕車掉頭欲離開,隨后其被后方交警攔下。該名男子搖下車窗,警員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當儀器顯示檢測結果亮紅燈(即顯示酒駕)時,其不但未服從交警的指揮,還突然強行加速掉頭從人行道逆行逃逸,還與停放在車位的車輛發(fā)生碰擦,造成2名交警隊員受傷。事發(fā)后,惠東交警迅速對該車輛展開追查,通過周邊視頻監(jiān)控找到車輛及駕駛員金某。由于嫌疑人比較狡猾,反偵察能力較強,在沖卡后棄車而逃。隨后,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對金某(男,35歲,浙江紹興人)進行掛網(wǎng)追逃。功夫不負有心人,經(jīng)警方多日的研判追查,5月8日,嫌疑人金某在浙江紹興市被公安機關查獲,其向警方如實供述了駕車沖卡、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目前,其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警方提醒

        警察執(zhí)法權威不容挑釁,法律尊嚴更不容挑戰(zhàn)。配合民警執(zhí)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遇到民警執(zhí)法時,請務必積極配合,不能妄圖逃避檢查,更不能橫加阻攔或辱罵、甚至暴力抗法。對采取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法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絕不姑息。請敬畏法律,尊重執(zhí)法者,切勿因一時“沖動”令自己追悔莫及。

        相關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