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近日,參保職工蔡某某來經辦前臺辦理工傷醫療費用報銷,經審核蔡某某沒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2年9月2日受傷,2022年10月17日申請認定),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蔡某某申請報銷的2022年9月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對此,市社保局特別提醒,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若職工發生工傷,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認定申請,否則在此期間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問:什么是工傷參保的“30日”規定?

        答:《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問:用人單位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有什么影響?

        答:《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問:什么是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30日”規定?

        答:《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問:未按“30日”時限申請工傷認定會有什么影響?

        答:用人單位未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惠州日報記者駱國紅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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