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發布
《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3年高考由3門全國統一高考考試科目
和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
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
實行“3+1+2”考試模式
藝體類考生還需加考相應專業術科考試
語文、數學、外語科使用全國卷
《規定》明確,全國統一高考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
外語選考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中的一種。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須參加英語聽說考試,英語聽說考試由廣東自主命題、單獨舉行。
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組成(簡稱“四選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命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英語聽說、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播音與主持術科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全省統一考試科目的試題命制及評分參考由省教育考試院制定。
高校招生專業按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藝體類(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播音與主持類和藝術校考類專業,下同)劃分。
普通類(物理)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和“四選二”。
普通類(歷史)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歷史和“四選二”。
藝體類考生考試科目為在普通類(物理)或普通類 (歷史)考試科目的基礎上加考專業術科。
高考文化總成績卷面滿分值為750分,由考生相關考試科目的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每科目滿分150分;物理、歷史、思想 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每科目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歷史科目按考生卷面分計入高考文化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按考生等級賦分計入高考文化總成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播音與主持類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志愿填報實行院校專業組模式
《規定》明確,廣東高考志愿填報實行院校專業組模式、采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須在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和廣東招生工作規定后,選擇報考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志愿,考生的選考科目、特征條件須與所選擇的院校專業組(專業)志愿要求相符。
本科和專科錄取批次普通類(物理、歷史)均設1個平行志愿組,分別設置45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數,每個院校專業組設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藝體類統考設1個平行志愿組,設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設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
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是以院校專業組為投檔單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實行一次性投檔。
平行志愿投檔時,按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院校專業組志愿。只要考生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愿中被檢索到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即向該院校專業組投檔。
投檔后,其他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無效。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則不能投檔。
上述過程完成后,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檔到某院校專業組后,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專業組。
考生須在廣東省招生辦網上志愿填報系統填報并確認志愿信息,志愿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務必要登錄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或院校指定網站查詢擬填報院校招生章程的詳細內容,注意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的限報條件,因未查看院校招生章程,導致不掌握院校招生要求產生的后果由考生負責。
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填報志愿時,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須合格,方可投檔。否則,其填報高校志愿無效。
錄取分數線的確定方面,普通類分物理、歷史兩類分開劃線;藝體類不分物理、歷史,按計劃類別統一劃線。
加強涉考培訓咨詢機構治理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穩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各地各校要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實施教學,高二年級起根據學生選考科目開展選課走班,嚴禁組織學生提前選科備考。要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教育和選科指導,引導學生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自身興趣特長選擇選考科目。
同時,要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要繼續實施重點高校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專項計劃。嚴格報考條件,加強資格審核,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從2023年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提出,要認真落實隨遷子女在廣東參加高考政策。要壓實高中階段學校責任,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嚴查空掛學籍、人籍分離、虛假學籍等違規情況。要嚴厲打擊“高考移民”。
嚴格規范考試招生管理方面,要規范高考成績發布。嚴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上線率”等內容。
同時,加強涉考培訓咨詢機構治理。各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咨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涉考培訓咨詢的規范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來源 | 南方+客戶端(記者 馬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