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3年1月6日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和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三、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一名負責人;
四、曾擔任本市正市職的在惠老同志;
五、出席政協第十三屆惠州市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委員;
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