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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高空拋物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
防治結合杜絕高空拋物
杜絕高空拋物,從你我做起!《惠州日報》11月11日4版刊發的《拒絕高空拋物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報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小區居民、志愿者、物業管理者和律師等紛紛結合身邊實際情況,對如何杜絕高空拋物提出建議。大家認為,高空拋物,要從自身做起,要有法律懲治,也要通過多種手段加強預防,只有防治結合,在全社會形成杜絕高空拋物的文明習慣和法治共識,才能構筑起保護“頭頂上的安全”的堅固屏障,守護好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在小區內裝上攝像頭,對高空拋物起震懾作用。惠州日報記者張藝明 攝
安裝高清監控設備破解取證難
一顆雞蛋、一枚鐵釘、一個瓶子……這些生活中常見的小物件如果從高空拋下,就會變成傷人利器。2021年3月起,“高空拋物”正式入刑,震懾效果顯著。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盡管法律對高空拋物罪作出明確規定,但“取證難”一直是高空拋物案件的痛點。不少居民建議小區安裝高空拋物高清監控設備,破解這一難題。
“我們小區以前也出現過一些高空拋物的現象,自從裝了高清監控,這種現象就大大減少了,震懾作用非常大。”惠城區御景花園小區住戶黃偉章說。
據了解,早在2019年,御景花園小區就探索通過安裝監控設備杜絕高空拋物。該小區經過一年多的籌備,2020年9月用小區公共收益在小區安裝了高空拋物高清監控。“業主起初會擔心隱私問題。”御景花園小區業委會主任高院安說,攝像頭都是以仰拍的形式安裝的,可避免看到屋內情況,且安裝前經過反復調試,確保不會拍到屋內。
但是,也有一些物業公司反映,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備,需要一定的費用且要經過業主普遍同意,并非所有的小區都有條件安裝。
“高空拋物,害人害己,相關部門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共同治理高空拋物這一社會問題。”廣東惠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小英建議,如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打造“智慧城市”“智慧安防小區”為契機,將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備納入為民辦實事的范疇,共同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對于高空拋物的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提到,“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為避免自己“被動侵權”,也有一些居民開始在自家樓臺安裝監控。市民黎先生在自家陽臺左右兩側各裝了一個攝像頭,“真遇上了,起碼能證明自家人的清白。”
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傳力度
高空拋物,既關乎法律,又關乎道德。不少受訪對象紛紛表示,禁止高空拋物要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和重視,還是要花大力氣做好普法宣傳。
“高空拋物現象的發生,與住戶法律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心理等密切相關。”市民郭竹松建議,政府部門、社區、小區物業等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在社區宣傳欄、媒體平臺等多渠道多形式強化宣傳教育和曝光力度,讓居民切身感受和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提高法治意識、文明意識,自覺抵制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入刑’的普法宣傳可以參考‘醉駕入刑’的做法。”市民李先生建議,不僅相關部門要嚴肅處理高空拋物的行為,還要開展相關專項行動、主題宣傳活動等,引導全社會形成“禁止高空拋物”的意識和氛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對高空拋物行為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責任。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民法典》施行后,不少物業都加大了“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力度。
惠州市嘉和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顏學主說,物業在小區宣傳欄會張貼相關警示標語,經常安排工作人員上門巡查,發現有住戶在陽臺上放置的物品有高空墜物的隱患,馬上要求業主改正,一旦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就馬上針對該棟所有住戶進行挨家挨戶宣傳,“要讓業主明白,高空拋物危害很大,而且是犯法的。”
深圳市特科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相關負責人花韜介紹,為加深業主對高空拋物危害的認識,物業管家會不時在業主微信群、物業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一些全國各地高空拋物損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例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起到警醒教育的作用”。
從自身做起,主動做好防護措施
高空拋物除了司法事后追責定罪,事前預防同樣值得重視。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部分高空拋物行為并非故意為之,這就需要住戶主動做好防范。
“我們小區里有個年幼的孩子不小心從陽臺扔下一個罐子,幸好沒有傷到人,但是家長很重視,很快就在自家陽臺上多加了一層防護網。”惠城區下角一小區的物業負責人劉先生建議,家里有不懂事的孩子或有特殊情況家庭成員的,要主動做好防護措施,避免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家長要注重言傳身教,教育孩子不要往樓下亂扔雜物。”顏學主也建議,學校將高空拋物相關法律安全知識納入學生思想品德課內容,發揮小手牽大手作用。
“社區可以充分發動居民、物業、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到拒絕高空拋物的行動中。”惠陽區星河社區志愿服務隊隊長方意樹說,他所在的社區就專門成立了一個由居民志愿者組成的“文明督導服務隊”,每周在小區巡查,發現相關隱患情況,交由物業進一步跟進處理。
此外,方意樹建議小區物業可以多一點有新意的宣傳方式。他曾在大亞灣一個小區看到,物業在小區門口設置了一個玻璃柜,展示小區里“高空拋物”事件的“物證”,上面還標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時刻警醒住戶要做好防范,杜絕高空拋物。
“每次看到高空拋物傷人的報道,我心里都會一緊,也提醒自己要做好防范。”市民朱小鳳說,她在家里會特別注意陽臺、窗戶,不放置容易被風吹落下去的物品。“建議家里有天臺和露臺的,也要特別注意做好防范,特別是臺風天氣。”朱小鳳說,只要人人自覺從自身做起,就能有效杜絕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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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日,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因與人發生爭執,將兩把菜刀拋至樓下。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8月7日10時許,54歲的陶女士受雇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頂層清理建筑垃圾過程中,多次向樓下拋撒水泥塊等建筑垃圾,最終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1年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案發時,一名兒童將一個礦泉水瓶從35樓家里的陽臺扔下,樓下散步的阿婆受驚摔倒造成十級傷殘。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判決導致老人受傷的孩子家長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9萬多元。
文字 惠州日報記者香金群 駱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