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煤氣”銷售點藏匿惠城上寮村居民區 老板獲刑

        “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燃氣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一些商販為了謀取利益,在沒有獲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無證經營液化氣,甚至將這些“黑煤氣”的制售點藏匿于居民區,這可是不小的安全隱患。

        被告人謝某所經營的“黑煤氣”點就位于惠城區江北街道上寮村的一處民宅,從儲存到銷售,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期間,謝某在這里把“黑煤氣”的生意做得風生水起。

        惠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丁金亮:

        “本案是江北街道辦在日常的檢查中,經過排查發現了謝某經營的這個煤氣點存在安全風險隱患,他們發現她有經營這種黑煤氣的行為,然后就向公安部門提供了線索,公安部門經過偵查,發現謝某確實存在這種非法經營黑煤氣的行為,然后進行了依法查處。”

        謝某在沒有辦理和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從廢品站收購回來的空燃氣瓶交給他人充氣,然后再將這些灌裝好的“黑煤氣”運回民宅處儲存,繼而對外銷售。案發后,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到44個燃氣瓶,其中8個為15公斤規格的重瓶。經過檢驗,這些燃氣瓶中的物質,滿足標準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品種質量指標要求,屬于危險化學品。

        惠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丁金亮:

        “它是屬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它的經營要取得經營許可的,但是她在未辦理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不能確保她出售的燃氣瓶符合我們的安全標準,有引發現實危險的隱患,她經營的場所又在居民區,人流量又比較大。”

        因此,檢察機關以危險作業罪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經審理查明,謝某在民宅處儲存、經營,并向不特定對象出售,共計收入190111元。

        惠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丁金亮:

        “我們經過審理,認為謝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經營黑煤氣,存在足以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現實危險,她的行為按照2021年3月1號起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的危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來看,她是構成危險作業罪,那我們也就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險作業罪的相關規定,對她進行了定罪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謝某犯危險作業罪,并判處拘役五個月。事實上,此前這類犯罪行為通常是按非法經營罪進行審查定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對于此類犯罪行為,有了更加明確的界定。

        惠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丁金亮:

        “2021年3月份開始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增加了危險作業罪的罪名,對于我們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可能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幾種重大違法行為,納入到了危險作業罪的調整范圍,這樣的話,目的更主要的是對我們生產行業中,生產或作業中存在的危險行為進行預防。”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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