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本月起實施

        惠州日報訊 (記者劉豪偉)記者6月14日從惠州市科技局獲悉,《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管理辦法》包括9部分內容共30條管理措施,對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與受理、評審或審核、科研誠信管理、監督檢查等項目全流程管理的各個環節作出了明確規范。

        適用于科技計劃項目征集、確定、實施、驗收、監督等各環節管理工作

        據了解,由于我市尚未出臺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目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主要依據國家、省出臺的有關政策實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因缺少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指引,導致項目管理存在科學規范不足、實施標準不一、風險把控不嚴、實施績效不佳等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出臺適應我市實際情況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惠州市科技局根據最新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和辦法,結合我市目前和將來的科技工作實際情況,起草制定了《管理辦法》,包括總則、項目管理與職責、項目征集確定及申報管理、項目評審與立項、項目組織實施與變更、項目檢查驗收及項目終止、項目監督管理、績效評價與寬容機制、附則9部分內容共30條管理措施。

        《管理辦法》中所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并通過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的科技研發及相關活動。該《管理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征集、確定、實施、驗收、監督等各環節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明確了科技計劃項目定義、管理原則、項目類型及項目管理各方職責,對科技計劃項目指南與編制、申報與受理、評審或審核、立項公示、任務書簽訂、資金撥付、過程管理、驗收管理、異常項目處理、科研誠信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寬容機制等項目全流程管理的各個環節均作出明確的規范,確保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據可依、更加科學規范、標準統一,提升管理效率、降低各方風險。

        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自籌經費類項目

        據了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如果按財政資金資助額度,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自籌經費類項目。重大項目是指市級財政資金資助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資助200萬元(不含)至50萬元(含)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資助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自籌經費類項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籌措的項目。

        如果按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事前資助和事后獎補項目。事前資助是指立項后完成前,給予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按照任務書要求使用資金;事后獎補是指申報單位已先行開展工作,市科技局對其研發費用或達到的資質條件、技術水平、獲得的科技獎勵等進行審核、評估或確認后給予相應獎補。

        市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遴選方式分為競爭擇優、合規審核和定向組織項目。競爭擇優是指通過組織評審論證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擇優給予立項和支持;合規審核是指通過審查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立項或事后獎補支持;定向組織是指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根據科技創新特定需要定向組織實施和給予資助。

        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與立項主要明確了項目評審方式、評價體系、立項公示程序等內容,并規定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形式進行項目評審。項目評審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形式,主要就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創新性、可行性、績效目標以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分,評審結果作為項目立項的主要參考依據。

        市科技局綜合評審結果、年度預算及其他相關規定提出立項建議,按照行政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后形成擬立項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核并予以公布;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項目計劃。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項目監督管理方式、專家及相關機構法律責任,并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相關人員等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和評價等環節存在不配合監督檢查、違規行為或者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科技局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全面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承諾書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存在科研領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納入市科研信用記錄,并按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推進科研信用和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銜接,實施聯合懲戒,對具備良好信用作為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必備條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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