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就醫時需自覺接受醫務人員的服務管理,不能要求醫生按本人意愿開具處方,如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自行購買藥品,或就醫購藥無正規票據的費用,將不予救助。
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救助對象應就近選擇一家基層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下一年度的門診定點機構,1個年度內保持不變。需變更下一年度門診定點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選門診定點機構或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含鄉鎮社保所)辦理變更定點手續。如需要住院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均可選擇,確需轉院治療的按照分級診療相關規定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屬于下列情形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一)自行到非正規醫療機構就醫、自行購買藥品,或就醫購藥無正規票據的費用;(二)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三)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或智力障礙患者除外);(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五)超出標準床位費的部分費用(急救搶救除外);(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況。
惠州日報記者駱國紅 特約通訊員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