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通報2020年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一企業篡改數據2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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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勝之年。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中心,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幫扶企業應對新冠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指示要求,堅持鐵腕治污,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度,全市全年共立案545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77宗,處罰金額4127萬元。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5宗,查封、扣押案件6宗,限產、停產案件7宗,移送拘留案件21宗,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案件24宗。現將其中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業有限公司

        篡改在線監控數據環境污染涉刑案

        2020年9月7~8日,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光大水泥企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擅自修改B線窯在線監控設施量程參數,工控機煙塵量程參數被設定為0-20mg/m3,與0-100mg/m3的設定要求不一致,致使在線監測數據在修改設定的量程下壓縮5倍失真運行。該公司擅自修改參數致使在線監測數據失真,屬于篡改在線監控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二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

        案例2

        惠州市豪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環境污染涉刑案

        2020年7月14日,市生態環境局惠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豪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內擅自新增一條金屬表面處理清洗線,有表面清洗廢水滴漏至廢水收集池,經收集池直接排至外環境。采樣監測數據表明,該公司清洗槽外收集池廢水總鉻超標16.07倍,鋅超標32.70倍,鎘超標15.70倍。

        該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且嚴重超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目前,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已自行關停。

        案例3

        惠州市再生資源開發總公司中星回收站

        非法經營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涉刑案

        惠州市再生資源開發總公司中星回收站位于惠城區河南岸湖山村何屋小組1號,占地面積約1000平方米,2020年3月開始從事廢舊電動車、汽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和轉運等經營活動。根據群眾投訴,市生態環境局惠城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回收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回收站違法回收廢蓄電池,現場貯存量達82.31噸,廢舊電池堆放點有電解液滲漏至地面;回收站入口內右側有一個水坑;地面及水坑均未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部分電解液廢水直接滲入地下。監測人員現場對水坑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所采廢水中鉛含量超標5.6倍,PH值偏酸4個單位以上。該回收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且超標排放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條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

        案例4

        弘泰(惠州)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對弘泰(惠州)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并對該公司污水總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經查發現,該公司所排廢水氨氮超標5.93倍,總氮超標4.85倍,總磷超標22.0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屬于違反排污監管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60萬元。

        案例5

        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規避監管案

        2020年5月20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對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現場采樣監測。經查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中和池至厭氧池的管道設置了一個三通管,致使綜合廢水沒有經過厭氧池、好氧池、生化沉淀池和MBR膜生物反應器,可直接從中和池到砂濾罐后經出水池向外環境排放。

        監測報告顯示,當天該公司所排放的污染物中總銅、總鐵、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因子均存在超標現象。

        該公司將部分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存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且超標排污,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均屬于違反排污監管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鑒于上述兩個違法行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依法擇重處罰,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罰則予以處罰。為落實疫情期間幫扶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要求,結合該公司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主動向社會登報道歉等情節,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47.68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6

        惠州市恒信達光電玻璃技術有限公司

        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規避監管案

        2020年4月14日,市生態環境局仲愷分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恒信達光電玻璃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玻璃制品加工,總投資額100萬元;廢水收集池擅自增加外排膠管,生產廢水經一臺小型潛水泵通過膠管排向廠門前沙井,最終排入外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所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該公司未經審批,擅自設置臨時排污管道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7

        興昂制革(惠州)有限公司

        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案

        2020年8月6日,市生態環境局惠城分局關注到網友在西子論壇所發的“西枝江水門橋附近好大油污,污染嚴重”的帖子,立即啟動應急程序并對污染源頭進行溯源。經查發現,該水污染事件系興昂制革(惠州)有限公司在拆除重油鍋爐油管時,因操作不當,導致重油外泄至廠區內雨水溝;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致使重油隨雨水流入馬安河并匯入西枝江,造成環境污染。該公司明知發生重油外泄的突發事件,但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減輕污染損害,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屬于違反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8

        美銳龍柏電路(惠州)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2020年3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仲愷分局執法人員對美銳龍柏電路(惠州)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曾對該公司危廢管理不規范問題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9月1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再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部分內容填寫依然不規范,存在環境安全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9

        博羅縣石灣鎮信盛水泥制品廠

        未按規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0年5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執法人員對博羅縣石灣鎮信盛水泥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1個占地面積約3000平方米的半成品堆放場和1個占地面積約700平方米的原材料堆放場,均未設置雨棚及圍擋;露天堆放約500噸半成品(堆放面積約500平方米)、約200噸爐渣(堆放面積約200平方米),均屬于易產生揚塵物料。該制品廠對上述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采取措施防治生產污染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制品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10

        深圳市多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環評報告質量不合格案

        2020年5月8日,市生態環境局受理了《惠州拓邦電氣技術有限公司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申請,該環評文件的編制單位為深圳市多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對該環評報告進行技術評審。評審專家一致認為:該環評報告中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等級不正確,工程分析不準確,污染防治措施論證不充分,需修改后重新復核。該環評報告存在質量問題,應依法對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和環評編制主持人分別進行了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該案系惠州市首批適用失信記分程序開展行政處理的案件之一,具有開創性的示范意義,也起到了良好的社會警示教育作用。

        (內容由市生態環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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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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