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實檢舉控告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正常秩序,造成監督執紀執法資源浪費,且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挫傷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澄清失實檢舉控告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重要內容,也是監督執紀執法的內在要求。
去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對開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則、適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規定,要求積極穩妥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
為健全完善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制度機制,服務建設國內一流城市的工作大局,市紀委監委積極推動實施干部平安工程,出臺了《惠州市紀委監委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的實施細則》。
《細則》共四大部分17條,明確了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適用主體、適用范圍、實施程序及相關要求等。
堅持分級負責,誰核實誰澄清
《細則》明確,失實檢舉控告,是指經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反映的問題失實,或者純屬捏造、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澄清,是指以適當方式為受到失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及監察對象澄清事實、保障合法權益、消除負面影響。
《細則》強調,澄清工作堅持分級負責、誰核實誰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澄清工作,由處置檢舉控告的承辦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四種情形應當予以澄清
《細則》指出,經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的,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澄清:
(一)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
(二)被檢舉控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
(三)失實檢舉控告在一定范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確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同時,《細則》明確,檢舉控告問題失實,但組織已掌握被檢舉控告人其他方面違紀違法問題,開展澄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不予澄清。
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
《細則》指出,承辦部門核實認定檢舉控告失實,經綜合評估,對擬予澄清的,按程序審批后,根據澄清對象本人意見及影響程度在30個工作日內選擇書面、當面、會議及通報等適當方式予以澄清,消除影響。
澄清工作不得泄露秘密和隱私
《細則》明確規定,在澄清工作中,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澄清工作只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澄清內容主要是調查核實結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細節。同時,依法保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公開或者泄露檢舉控告人信息。
《細則》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及澄清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加強與澄清對象的溝通,開展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根據需要可以適時回訪,了解澄清對象的工作表現、思想認識等情況,鞏固澄清工作效果,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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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紀委監委澄清一起失實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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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日報記者袁暢 通訊員陳惜輝 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