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開始,在廣東的單位或個人,如果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單位將面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則會被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僅注重壓實分類投放主體責任、健全全鏈條管理責任,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還加大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增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
垃圾處理,源頭減量是關鍵。《條例》明確了垃圾源頭減量總體要求,新增“源頭減量”專章,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從源頭避免“垃圾圍城”現象。此外,還鼓勵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針對快遞包裝、外賣餐具等垃圾與日俱增的問題,規定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加強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
《條例》加強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全鏈條管理,完善分類要求。明確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條例》規定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針對垃圾收運工作不規范的問題,《條例》明確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等。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加大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條例提高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罰款額度,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先分后混、混收混運”的突出問題,將對收運單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罰款額度調整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惠州日報記者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