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二審宣判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民之所怨,利劍所指。

      2020年是實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三年為期目標的決勝之年、收官之年。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啟動以來,廣東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立足工作實際,取得了豐碩戰果。2020年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回顧

      放“套路貸”豪奪物業,惡勢力“大哥”被判無期

      去年6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張遠鋒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遠鋒以自己和家人名義先后成立10余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員在公司任職,實施騙取貸款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2004年至2018年,張遠鋒等人利用惠州、河源地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急需資金周轉的心理,以收取“砍頭息”、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制造或誘騙被害人配合制造虛假證據、要求借款人將還款轉入第三人賬戶、借助訴訟和使用軟暴力等“套路貸”手段,非法占有對方大量財產。

      2004年8月,恒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華因承建項目急需資金,經人介紹找張遠鋒借款。雙方商定借款600萬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協議中只寫明月利率為2.5%。同時,恒某公司被要求將所承建項目的部分鋪位和住宅預售登記在張遠鋒名下作為擔保。周某華出具的收據載明“收到張遠鋒600萬元,其中轉賬561萬元、現金39萬元。”但放款時,張遠鋒直接扣除了39萬元“砍頭息”,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561萬元。

      此后,張遠鋒又多次通過這種方式給周某華貸款。其中2005年4月,張遠鋒要求周某華再借200萬元用于償還之前的利息,并將第三筆借款100萬元及相應房產轉入,簽訂一份新的借款協議,金額為300萬元,并增加物業作為擔保。張遠鋒直接扣除100萬元用于抵還第三筆借款,又扣除本次借款的“砍頭息”以及前兩次借款的利息共計198萬元后,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2萬元。

      據最后統計,張遠鋒只使用本金1027.5萬元,通過“利滾利”等“套路貸”手段,在短時間內將借款本金虛增至約2009萬元,并用各種方式非法占有周某華財物約1466萬元,扣減實際支付的本金,詐騙既遂約438.5萬元。

      截至案發,張遠鋒先后通過這種手段對河源、惠州兩地的13家公司及相關個人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犯罪數額高達8.7億元,從中攫取了巨額的非法收益,致使多個樓盤無法正常施工、銷售、交付,數百名業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業四處上訪、維權,給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危害。

      法院判決

      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張遠鋒等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惡勢力犯罪集團。張遠鋒是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余10人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實和所起作用進行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日前,根據廣東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全國掃黑除惡辦掛牌督辦案件及省掃黑除惡辦重點督辦案件開展回訪評查的通知》要求,惠州市掃黑除惡辦派出回訪評查組兵分三路,分赴我市各縣區全面細致開展我市三年來掃黑除惡重點督辦案件的回訪評查工作。

      回訪評查組對兩起涉黑案件受害人及關聯人進行了約談,詳細了解案件辦理的相關情況,并收集到部分受害人及關聯人對案件辦理工作的相關訴求和意見建議。回訪評查組和當地基層干部群眾、“兩代表一委員”進行座談交流,認真聽取他們對當地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情況的意見建議。

      惠州日報記者張薈婷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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