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鹽民備受剝削生活多艱!看惠東幾代鹽民身份重構…

        原標題:

        惠東鹽業村落往事鉤沉

        憶往昔鹽業生產變遷 看幾代鹽民身份重構

        【編者按】

        據宋代《元豐九域志》記載:“惠州歸善淡水一鹽場。”古淡水場產鹽歷史悠久,曾是兩廣地區重要的鹽產區。古淡水場在發展變遷中形成了多個鹽區,今位于惠東港口地區的東海鹽區便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代表。

        在惠州眾多沿海鹽業村落的發展演變中,鹽民與鹽田的關系隨著時代變遷而變化,一代代鹽民的身份地位,及其對鹽業的認知也經歷了多次重構。民國時期,大多數鹽民的生產勞作只能通過與地主締結契約、租用鹽田開展,這一時期鹽民勞作艱辛卻依然生活困窘;新中國成立后,鹽民有了自己的鹽田,生產模式也隨著時代變化調整,鹽民生活水平得到提升;改革開放后,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鹽民有更多的途徑謀生,鹽田日漸拋荒,鹽業淡出歷史舞臺。

        本期惠州文脈跟隨鹽業調查團隊,走進惠東港口大園村下轄的南北寮村、上新村等村民小組,傾聽老一輩鹽民講述鹽業記憶,探究惠州沿海鹽業村落的生產模式如何隨著時代變遷軌跡而變化。 (陳麗媛)

       
      舊時的鹽垛 惠州市檔案館供圖

        鹽民和地主締結短期契約

        惠東港口大園村下轄的南北寮村、上新村位于東海鹽區的東北部,兩村地理位置極接近,步行五分鐘即可互相抵達。歷史上兩村因鹽業而興,是淡水場鹽區的一部分。本次調研主要圍繞這兩個鹽業村落展開。

        據考,南北寮村始建于明代,上新村的建村歷史可追溯至元末。從生產方式來看,兩村均以農耕、產鹽和漁牧為主,相較東海鹽區的其他村莊而言,生產方式較為多樣。調研顯示,歷史上港口地區絕大多數古村落都以產鹽為主要產業,而南北寮村和上新村除了鹽業興旺,農耕也是其生產的另一大支柱,從事農耕的人數和土地規模與鹽業不相上下。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如今鹽民的曬鹽記憶逐漸模糊,調研團隊走訪發現,上新村與南北寮村的鹽業生產史口述記憶,最早只能追溯到民國晚期。

        據一位八十多歲的村民鐘婆婆講述,舊社會時期,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則將鹽田租給鹽民耙鹽。在物質匱乏的過去,人們為了謀生計都只能接受這種待遇,村里基本不會出現無人當鹽農的情況。

        一位姓林的老村長講述的關于父輩祖輩耙鹽經歷的故事,也印證了當時鹽民生活困苦、地位低下的狀況。林老村長的父母是舊時港口鹽區的典型鹽民,他們向平海、港口地區的地主租賃土地。林老村長說,當時租賃土地需要競爭,地主同意將土地租讓給他父母的時候,他們家雖然過得辛苦,但基本可以維持生計。但后來地主更換租戶,林老村長一家生活陷入窘迫,只能通過上山拔草藥等方式維持生活。

        據介紹,新中國成立前,很多鹽民耙鹽收撈后,還要挑往市場上售賣。當時沒有固定鹽價,產鹽區鹽價較低,非產鹽區鹽價則較高。所得收入按比例上交地主,一般按五五分成。據上新村村民李婆婆回憶,當時出租田地給她的地主居住在平海地區,有兩漏鹽田在上新村。舊時鹽民對地主往往心存忌憚,一般不會直接和地主接觸,只通過中介進行租賃交易。

        綜合多位老村民的講述,民國時期的鹽民生產圖景徐徐展開:鹽民和地主一般締結短期契約,鹽民往往不知道地主的具體住處和真實姓名,僅通過中介與地主締結契約。鹽民在鹽田的工作時間固定,然后在鹽田收撈后自行販賣,所得收入與地主分成。在年關將近的時候,鹽民再通過中介,請求地主在新的一年繼續將鹽田出租給他們。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地主并不需要強勢監督鹽民的日常勞作和收入分成情況,因為鹽民太多而鹽田較少,不少鹽民因為租不到鹽田生活困窘,而租到鹽田的鹽民往往憂心次年地主不再將鹽田租給他們。

        這一時期,鹽區村落的土地頻頻流轉,所有的鹽田和農田基本沒有固定的份額。調研團隊在上新村發現了一些民國時期的“白契”(舊時指買賣田地房產未經官方登記蓋印的契約),從契約上可以看出,當時與上新村的村民進行土地交易的,除了上新村本地的村民之外,還有附近林厝村的村民以及(南)北寮村的村民。


      港口鹽民在鹽田中勞作 惠州市檔案館供圖

        舊時鹽田分配僅憑“口頭約定”

        新中國成立以后,沿海鹽業村的情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據《惠州(東江)鹽務志》記載,上世紀50年代起,當時的東江區鹽區沒收、征收的鹽田產量占總產量的75%,這些鹽田,一部分分給廣大鹽民;另一部分面積較大而又比較集中的,以國家代管形式統一安排生產。據南北寮村的老村民余某回憶,那時候當地鹽區成立了鹽務所,管理人員很多都是當地的文化人,村民都很信任他們。

        “村里將地主的鹽田收集起來歸大隊,再分出去,但是沒有相關記錄。大家都知道分給誰,就沒寫了。”據上新村的林老村長以及多位村民回憶,當時村里的鹽田經過收攏后再次分出去,由于村民互相認識,基本上指著一塊地就知道由誰家分得,所以都是口頭上約定的,沒有留下存證資料。

        1960年7月,惠東縣鹽業管理體制發生改變,平海鹽務所改制為國社合辦企業,成立平海鹽場。1961年7月,成立四圍(即平海)漁鹽人民公社,下設鹽業大隊,而鹽業大隊下轄14個生產隊,包括羅段、應大、東洲、洪家涌、林厝、上新、大元、大塘頭、埔頂、頭圍、四圍、南北寮、古灶、港尾。在訪問過程中,南北寮村和上新村的村民們都提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村中設有農業和鹽業兩個生產隊,農業歸大園管轄、鹽業歸東海管轄。據上新村的林老村長在回憶,最初農、鹽是合在一起管理的,后來村民出現意見分歧才分開。

        當時村民們存在的意見分歧主要是鹽業和農業哪個更好。林老村長認為,耙鹽相比耕種更好一點,鹽曬出來就可以賣錢,耕種則要幾個月才有收成。可見,各個村落會根據自身的特點來落實政策。調研顯示,兩村在耙鹽的同時也擁有較強的耕種基礎,因此也就特別地設置鹽業、農業兩個生產隊。靈活落實時代政策能夠更積極有效地促進生產發展,也是村民智慧的體現。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南北寮村和上新村的生產方式主要是鹽農并進。

        “記得當時是由生產隊統一收購鹽,我們村由東海大隊統一收購給平海鹽務所,怎樣賣就由鹽務所決定了。”北寮村村民余爺爺表示,村里的鹽產量并不穩定。耙鹽是看天吃飯的行當,這可以說是廣大鹽民心中的統一認知。天氣對鹽民生產收成情況影響很大。據村民回憶,當時每一條村都設有一個廣播站,由總站統一在廣播站發布公告,遇到下雨天氣會第一時間通知鹽民收鹽。此外,當時鹽務所統一收購鹽也會按質量區分為上、中、下等級,這種統籌生產的模式某種程度上也調動了鹽民的勞動積極性。


      昔日沿海鹽業村落成為濱海旅游熱地 惠東縣委宣傳部供圖

        鹽業村落步入多元經營發展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時代政策的變化,鹽民的生產模式也發生了轉變。據考究,1979年,當時的平海鹽區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80年,鹽區推行聯產計酬生產責任制;翌年,鹽區普遍實行“五定獎”的生產責任制和“任務包干到組、到戶、到編、按產值計工,以工計酬”的分配原則。

        據上新村村民介紹,當時村里對鹽田進行分配時,統一將18歲以上健全的村民劃分為勞動力范疇,平均一個勞動力大約分到20公畝的鹽田。另外,鹽田也有好壞之分,咸度較高的鹽田結鹽比較快,收的鹽質量也會好一點,相應地,好的鹽田分的勞動力會比較次的鹽田會多一些。除此之外,還按照每家的勞動力來分鹽田,勞動力多的家庭可以分到更多鹽田。“耙鹽多,賺錢就多,自負盈虧。”據上新村許村長回憶,“當時鹽民還以鹽田之間的水溝為界,劃分各家各戶所分到的鹽田。”

        這一時期,鹽民生產出來的鹽由設在平海的鹽務所統一收購——鹽曬出來以后,會被堆放在一個特定位置,形成一個個鹽堆。當鹽堆得差不多的時候,鹽務所就直接派船來載,鹽民就配合將鹽一擔一擔倒到船上運走。總的來看,各家各戶都根據政策安排分到一定的鹽田,政府不會干涉鹽民的具體生產活動,只收取相應的稅收,并規定鹽民不可以隨意買賣鹽田。相比過去,鹽民有了更大的生產自主權。

        1983年,惠東鹽區進一步完善鹽區聯產承包責任制,對鹽田生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五定”(即:定鹽田承包年限,定各漏鹽田人數、定原鹽產量任務、定收入分配比例、定鹽田管理制度),全面訂立承包合同,確保鹽業生產的穩定和發展。


      時代變遷,鹽民身份屢經重構 陳麗媛 攝

        調研團隊在上新村發現了這一時期的“承包合同”文件。合同顯示,上新村(鹽業村)經濟合作社作為甲方、村中經濟合作社社員作為乙方、港口鄉鎮農村承包合同辦理處作為監證機關共同訂立合約。內容主要包括乙方承包土地面積及應交承包款、乙方應承擔各項糧食上交任務、土地承包年限、甲方責任、乙方責任等。

        結合多方資料與田野調查可以看出,隨著時代發展,地方村落在生產方面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南北寮村與上新村都摒棄了以往的口頭承諾,轉而簽訂字面合同。這為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順利開展起到推動作用,大大減少了村民在生產過程中的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鹽區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同時,也貫徹省鹽務局關于“以鹽為基礎,鹽化輕精結合,發展多種經營”的方針,利用港汊、荒廢圍漏地發展對蝦養殖,引進外資辦廠等。調研團隊走訪發現,南北寮村、上新村不少村民除了耙鹽,還會出海打魚、發展耕種等。隨著時代變化,村里多元經營模式共存的狀況開始改變鹽區的經濟結構,部分鹽業村逐漸實現了以工補鹽,以副養鹽的模式。2001年以后,不少沿海鹽區已全面停止原鹽生產,鹽田逐漸改造成養殖基地,形成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格局,促進了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現在基本沒有村民耙鹽了,鹽田大多改成養殖場了。”當地村民表示,上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耙鹽盈利空間下降,不少鹽田被發展為養蝦場,或是引進房地產商進行開發。近年來,惠東縣設立港口度假區,大力發展濱海旅游業。昔日鹽田遍地的鹽業村,逐漸成為備受游客青睞的旅游勝地,鹽業生產也逐漸淡出歷史舞臺。

        (指導老師/段雪玉 汪潔)

        □朱筱靜 李桂梅


      《天工開物》中的“作咸”(制鹽) 陳麗媛 攝

        古代鹽民備受剝削生活多艱

        在封建社會中,耙鹽是一種苦重的徭役。鹽民受封建地主、鹽商等多方剝削,生活苦不堪言。古代鹽的生產關系有多種形式:一為朝廷官府供應生產工具,雇工耙曬;二為招收流放人員及刑徒制作;三為役軍士定課煮鹽,所產鹽斤向朝廷或封建主繳交。

        一首《鹽謠》道出了封建社會鹽民的狀況:“朝耙灘上泥,暮煮釜中雪,妾身煮鹽不辭苦,恐郎耙泥筋力竭。君不見,東家阿嬌紅粉媚,不惜把鋤巧梳髻。昨日典金釵,愁煞官鹽價高貴!”

        隨著社會發展,鹽的私有制逐漸形成。據記載,民國時期,70%以上的鹽田掌握在地主、漏主、惡霸、官僚等群體手中。據考究,當時的鹽田地漏主不僅通過地租剝削鹽民,還常以高利貸敲詐、侵吞鹽民的鹽田、房舍,不少鹽民因高利貸盤剝而傾家蕩產。

        其中,“放鹽青”(又稱買鹽花)是舊時地漏主以高利貸盤剝鹽民的重要手段。地漏主趁著淡季時鹽民生活困難,賤價向鹽民買鹽花,其后高價賣出,從中牟取暴利。而借貸給鹽民的高利貸則是利上滾利的“翻車利”。

        除此之外,地漏主此后開設的鹽館實行“專利統管”,壟斷鹽田鹽斤交易,規定鹽民所產原鹽不得自行出賣,一律由地漏主統管銷售。地漏主采用大斗收、小斗出的手段從中剝削。利用貨幣貶值之機,故意拖欠鹽款。鹽民向地漏主佃耙一漏鹽田,還需付出斗手費、押金、佃租金以及年節禮金等費用。

        鹽田重租、苛捐雜稅,加上高利貸的盤剝,封建社會中的鹽民生活沒有保障,苦不堪言,不少鹽戶落得傾家蕩產、賣兒賣女,甚至背井離鄉、逃荒求乞。

        羊城晚報記者 陳麗媛

        策劃統籌/羊城晚報記者 馬勇 陳驍鵬

        

      編輯: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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