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證,
花上幾十元辦理幾張銀行卡
再出售給他人
輕輕松松就能賺到幾千元
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你會心動嗎
這種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切莫貪圖眼前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
3月14日,傅某看到微信朋友圈上看到有人說“需要做兼職的聯系我。”經過一番溝通,對方問他的銀行卡是否能通過網上轉賬,聲稱只要傅某幫忙轉賬,每次轉賬10000元,就能得到300元的“感謝費”。傅某聽后蠢蠢欲動,答應了對方所謂的“工作兼職”。殊不知,自己已經開始步入違法犯罪的道路。
在貪念的驅使下,傅某乘車前往縣城蕉田某銀行ATM機取款10000多元現金,并通過“微信紅包”功能分多次將非法所得款項轉移至指定賬戶,隨后獲利1000元。
3月22日上午,惠東反詐中心在惠東縣平山鎮黃排某賓館將傅某抓獲,他向公安機關交代了自己為不法分子轉移贓款(俗稱“跑分”)的犯罪事實,目前,傅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實名辦理電話卡、銀行卡、對公賬戶提供給詐騙人員使用,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將可能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詐騙罪等違法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