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博羅法院在建設工程和醫療事故類案件中率先試行訴前司法鑒定
定分止爭提速 群眾維權減負
當事人因首診醫院漏診,錯過最佳治療時間,需到上級醫院進行兩次手術,遂將首診醫院告上法庭。博羅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并在全市法院中率先試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訴前司法鑒定,為定分止爭提速,為群眾維權減負。
訴前司法鑒定可降低當事人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
今年7月,博羅法院在全市法院中率先探索在建設工程、醫療事故類案件上試行訴前司法鑒定。上述兩類案件事關民生且案件占比不在少數,僅今年上半年,該院受理上述兩類案件就達到300多件。這兩類案件的共同特點在于,大部分需要進行司法鑒定,而司法鑒定用時長,也因此延長了案件審理周期。“因此,我們參照本院已有的道路交通類案件訴前司法鑒定做法,將兩類案件的司法鑒定由‘訴中’提至‘訴前’。”博羅法院相關負責人說。
博羅法院受理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后,經對案件進行研判,博羅法院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由于原告提出了鑒定申請,被告也同意進行司法鑒定,考慮到醫療糾紛專業性強、鑒定周期長等因素,博羅法院決定適用訴前司法鑒定程序。在組織雙方對鑒定事項進行確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后,鑒定工作快速啟動。
“從提交立案登記材料時起,經當事人同意,派出本院特邀調解員溝通聯系雙方對鑒定事項進行確認,快速啟動司法鑒定。待鑒定報告出具后,雙方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加清晰的判斷”,博羅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因此特邀調解員更容易促成調解。
訴前司法鑒定程序于當事人而言,一是可以降低時間成本。訴前啟動司法鑒定,避免案件審理中期因鑒定問題而出現暫停等,有利于縮短案件審理周期;二是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經過訴前司法鑒定,當事人在立案前便明確鑒定結果,能夠合理預判訴訟賠償金額,提出更合理的訴訟請求,避免因對自身損失的誤判而促使雙方陷入“拉鋸戰”。
與此同時,建設工程類案件的訴前鑒定工作也正有條不紊地開展中。這是博羅法院在訴前鑒定工作中“簡程序,不減權利”的縮影。
訴前鑒定并非只是將司法鑒定這個環節“前置”而已。訴前鑒定的意義還在于,訴前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鑒定意見更具權威性和公正性,可適用于訴訟全流程,無須二次鑒定,大大降低訴訟成本;訴前調解不成轉入訴訟的案件,也可以通過訴前鑒定意見固定無爭議的事實,為后續案件的精準快速審理打下良好基礎。
理順訴前鑒定流程,打造訴前鑒定指南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和建設工程類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為此,博羅法院組建了專業團隊,形成了“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2名特邀調解員”的辦案團隊,集中審理此類案件。
為更好地推動上述兩類案件的訴前鑒定工作,博羅法院細化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前調解、鑒定工作流程,把該類案件的訴前鑒定的流程理順,形成訴前鑒定和訴前調解工作對接機制,打造訴前鑒定指南,鞏固經驗成果。
實際上,早于2019年,博羅法院就是全市法院中率先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試行訴前司法鑒定的基層法院,切實為當事人“減負”。當年年底,博羅法院能動司法,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對訴前鑒定進行先行先試,將其應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提升審判質效,縮短辦案周期,降低訴訟風險和訴訟成本,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提升。數據顯示,開展訴前司法鑒定后,78%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訴前完成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由“訴中”變為“訴前”,一字之差卻打通了“梗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9類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開展訴前鑒定。博羅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規程》的頒布,為該院訴前司法鑒定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指引,也鼓勵著他們繼續發揮司法能動性,創新開展工作。
解釋
訴前司法鑒定:在當事人進行立案登記時,經當事人同意,將案件登記為訴前調解案件。經審查發現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通過釋法說理建議當事人在訴前進行司法鑒定,并在其同意的基礎上,依照相關程序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得出鑒定意見。
惠州日報記者李燕文 黃桃 特約通訊員黃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