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宣判首例生態環境領域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案件

        新華社長沙4月2日電(記者史衛燕)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實施后,湖南首例在生態環境領域判處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件。

        2020年,茶陵縣一采石場與湖口鎮一村組簽訂荒土荒田租賃協議,擬在該組山場開辦采石場并沿山場修建一條簡易道路連通106國道。2020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該簡易道路,以此加入采石場,并從中獲利。于是,段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私自雇請挖機毀林挖山開路,至2021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條寬約6米、長約2公里的簡易道路。

        經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變林地用途,破壞當地國家二級公益林林地面積6.7畝,該違法行為導致山體巖石裸露、水土流失嚴重,生態功能受損。經鑒定,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主要服務功能損失為8000余元。

        茶陵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責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壞林地范圍內,根據當地適宜生長的樹木選取樹苗種植6.7畝,到期不補種則繳納補植復綠費89860元。此外,還責令其繳納破壞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金16680元。

      編輯:黃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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