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評選評獎負面清單

        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建立完善,評選評獎活動日益規(guī)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表彰獎勵的激勵引領作用得到有效彰顯。但是也有少數企業(yè)、機構和個人違規(guī)開展評選評獎,尤其是借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機違規(guī)評選評獎,甚至收費斂財,加重了基層和群眾負擔,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

        為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以下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準,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jié)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準,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jié)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勛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yè)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注冊商標為名違規(guī)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準,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準,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勛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制作銷售頒發(fā)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guī)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制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guī)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對上述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guī)予以嚴厲查處,并根據事實、情節(jié)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歡迎社會進行監(jiān)督。舉報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表彰獎勵專欄舉報平臺;舉報電話:12333。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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