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交易行為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市場監管總局15日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針對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進行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具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針對壓實平臺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臺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臺要對平臺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并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臺不得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臺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信息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辦法還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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