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有了新規定:避免多頭執法 杜絕罰款指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解決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該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擴大地方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加大重點領域行政處罰力度,堅持“權由法定”的法治原則,增加綜合行政執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說,現行的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由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和2017年先后兩次作了個別條文修改。此次修訂行政處罰法,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落實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改革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改變“九龍治水”

        城市管理等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行政執法領域曾出現過“九龍治水”的弊病。一些地方,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各管一攤,職能交叉,看似都在負責,其實相互推諉扯皮。為改變這種亂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提出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要求。

        此次行政處罰法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群眾關心的城管執法、環保執法等問題,將徹底告別多頭執法的現象。由一個部門管到底。責權分明了,行政執法才能更加高效、規范。”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旭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大量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事項下放基層,增加了政府效能,減輕了企業和群眾負擔。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介紹,根據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要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列舉了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7類行政處罰種類。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將現行單行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行政執法實踐中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納入本法,增加規定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種類。此外,還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定義: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為單行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供基本遵循。對行政處罰進行界定和明確列舉,有助于規范各類行政行為,切實做到‘權由法定’,也能進一步規范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在實質上具有處罰性質的行為。”王旭說。

        防止“權力尋租”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行政處罰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獲取的違法所得來自受害人,行政處罰時,要不要先退賠受害人,再予以沒收?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

        對此,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這樣規定,可以最大限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規范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查獲的違法所得的處理行為。”對外經貿大學副校長王敬波說。

        自由裁量權過大是一些地方、一些領域行政執法受到詬病的原因。自由裁量權過大,也給一些人搞“權力尋租”留下了隱患。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完善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增加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現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有權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此次修訂,加大了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二年延長至五年。王敬波認為,這充分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體現對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視和全力保護。

        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執法者須尊法守法。如果執法者都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那執法行為就失去了公信力和合法性。”王敬波說,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用明確的規定倒逼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嚴格遵照法律規定,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切實防止非法取證和程序違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曾出現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不遵守中國有關政府部門出臺的防疫規定等情況,社會高度關注。此次修訂行政處罰法也回應了這一問題,進一步明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防范“罰款經濟”

        罰款不得同行政機關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近年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對‘程序正義’的認識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中央黨校教授王若磊說。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是明確公示要求,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二是體現全程記錄,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三是細化法制審核程序,列明適用情形,明確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對于這一修改,長期從事公安執法監督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麥子店派出所案管組民警周聰說,近年來,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改革,取得了實效。此次修法,有助于推進公安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鞏固 “三項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規范非現場執法,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比如,通過監控錄像調查取證,應當提前經過審核,而且要有明顯標志。這樣做,可以防止‘釣魚執法’等不當行為。這對交警執法、治安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王若磊說。

        此次修法還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增加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這一規定有助于防止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搞‘罰款經濟’、設定‘罰款指標’,促使行政執法回歸本位,發揮應有的作用。”王若磊說。

        人民日報記者 徐雋

      編輯:任己章
      分享到:
      上一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查看所有評論網友評論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觀點,與今日惠州網無關。發言最多為2000字符(每個漢字相當于兩個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