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放寬!廣東出臺特困人員認定試行辦法

        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共6章27條,進一步拓展認定范圍,提高認定標準,優化認定程序,加強與相關政策的銜接。其中,特困人員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上限由“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調整為“當地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1.6倍)”。《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細化特困人員認定的3個條件

        《辦法》規定了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原則,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的職責。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機構內符合條件的對象申請工作。《辦法》提出,珠三角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辦法》還細化了特困人員認定的3個條件。《辦法》明確,特困人員需具有廣東省戶籍,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3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其中,“無勞動能力”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3種情形;“無履行義務能力”包括全日制在校學生、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7種情形。特困人員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上限由“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調整為“當地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1.6倍)”。

        同時,《辦法》加強了政策銜接。明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關于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程序,《辦法》也加以明確。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辦法》優化了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內符合條件的對象辦理程序,符合特困條件的,所在機構應當主動幫助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提供全部所需資料和意見。

        《辦法》簡化了公示、入戶核查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辦法》還規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的內容和標準,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和程序。規定了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

        南方+記者 吳曉嫻

        通訊員 莫冠婷 韓堃 包旎璐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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