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以立法形式落實源頭治理理念、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創設民商事糾紛中立評估機制……5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內同領域首部涉及全類型矛盾糾紛、囊括全種類化解方式、覆蓋全鏈條非訴流程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座由外來人口融合而成的現代化城市,深圳傳統民間糾紛尚存,新型民商事糾紛也不斷涌現,特別是貿易、投資、金融、知識產權、物業領域糾紛逐年增加。此次深圳以立法形式對矛盾糾紛多元治理進行制度創新,力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
除了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在訴調“銜接機制”上予以最大限度的創新,提出當事人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就爭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處理結果進行評估;公安機關可邀請調解員參加調解案件;檢察院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可邀請調解組織調解;法院在民商事糾紛、行政爭議登記立案前可依法導入調解程序等。
“這些措施讓訴調對接實質化。比如,過去只有專門技術性問題才需要第三方評估,現在民商事糾紛也引入,并鼓勵中立第三方機構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可為雙方關鍵爭議提供指導性參考,有利于減少分歧,打破案件解決的僵局,提高和解的成功率。”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宇說。
條例還吸收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現行的多項司法實踐經驗,包括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平臺,優化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分流銜接機制,以及建立和完善特邀調解機制。
此外,條例還借鑒域外法律制度,建立了民事案件仲裁訴訟相關費用杠桿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成本更低的調解方式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