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落實市場化電價改革 調整燃煤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

        10月20日,廣東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對10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的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同時要求電網企業盡快落實代理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用戶購電的相關政策。

        根據該通知,廣東取消全省工商業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僅保留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通知提出,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暫未進入市場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對于已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因售電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時重新簽訂新的售電合同,只能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其用電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建立健全對暫未進入市場工商業用戶的代理購電機制,盡快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公告至少一個月后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在此之前這部分用戶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用電。

        根據該通知,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0.463)+上下浮動(均不超過20%)”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高耗能企業不受上浮上限影響,現貨交易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此外,省發改委昨日還發布了《關于提高我省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的通知》,針對近期天然氣價格上漲問題,結合我省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推進情況,適當提高我省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我省除使用澳大利亞進口合約天然氣的LNG電廠外,其他天然氣發電機組的上網電價在現行基礎上每千瓦時統一提高0.05元(含增值稅)。

        按照通知,代理購電價格沒有峰谷分時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比例低于《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 相關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礎電價(平段電價),仍按原規定的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峰谷比價、尖峰電價等政策執行;深圳市相關用戶按深圳市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

        居民、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和標準不變。

          南方日報記者/劉倩

      編輯: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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