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與線上預約不一致將從5000元起罰;不按合理路線行駛,嚴重者或被吊銷從業資格……2月24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將網約車也納入統一管理。
擬適當放寬駕駛員準入條件
草案里提及的“出租汽車”,是指經許可根據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收取費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下稱“巡游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下稱“網約車”)。目前,深圳實有巡游車21789臺,加上網約車的補充運力,出租汽車運力基本滿足需求。
為將未取得駕駛員證但實際駕駛網約車的駕駛員納入有效管理,深圳擬適當放寬駕駛員準入條件,即允許暫時不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未持有有效“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承諾的方式申請取得一定期限的駕駛員證。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履行承諾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注銷其駕駛員證,且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針對網約車時有出現的“線上線下‘兩張臉’,車型、駕駛員不一致”等情況,草案擬規定,網約車經營者如出現通過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情形,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乘客也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而經營者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個人信息的,或者經營者及乘客違法使用駕駛員個人信息的,將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
或被吊證
草案還擬規定,駕駛員如有議價、不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車費,或者拒絕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的;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或者途中甩客的;接受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預約服務需求后,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的;故意破壞、改裝或者擅自停用車載終端、計程計價等營運設施情形之一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一個年度內累計被處罰五次以上的,將吊銷其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同時,同一經營者所屬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受到處罰的次數,連續2個月累計超過4次并超過該經營者車輛總數4%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該經營者加強駕駛員管理、教育,對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但對于乘客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特區等駕駛員認為有安全隱患的情形,擬規定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通過車載視頻上傳監管平臺或者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驗證登記手續等方式驗證乘客身份。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載客或者提前終止服務。
南方日報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