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文明有“法” 惠州更美
《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表決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贊成35票,反對0票,棄權0票,通過!”我市文明行為將有“法”約束、有章可循。7月22日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為全省首批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市之一。7年多的時間里,我市立法工作成績斐然,表決通過了8部地方性法規,其中7部已頒布施行。
《條例》明確了各類文明行為準則,是以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進惠州精神文明建設不斷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堪稱惠州人的“文明寶典”。我市為什么要立法促進文明行為?《條例》有哪些亮點?帶著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進行了采訪。
必要性
文明行為立法有利于以法治力量引導人們向上向善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迫切需要。”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孫仰前說,中央在多個文件中提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要推動文明行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動我市文明行為立法,把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到立法中,是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的具體要求,有利于以法治力量引導人們向上向善。
孫仰前表示,制定《條例》是深化我市精神文明創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現實需要。我市經過10多年不懈努力,2009年成功捧回“全國文明城市”這塊金字招牌。迄今為止,惠州連續五屆榮獲“全國文明城市”稱號,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惠州的品位和形象也有明顯提升。雖然我市文明創建工作取得較好成績,但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社會文明程度與我市建設更加幸福國內一流城市還有差距。推動文明行為立法,將社會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規范,有利于用法治方式引領正確的價值導向、規范市民日常行為、提高全社會文明水平。
制定過程
創新建立立法工作專班工作機制
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創新建立立法工作專班工作機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專(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強化統籌,加強督導。在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部門大力支持下,立法工作專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廣州、深圳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經驗,在前期立法工作的基礎上擬訂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今年4月以來,圍繞征求《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發放調查問卷14034份,召開近60場座談會,并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市四套班子領導、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直有關部門及各縣(區)等意見建議……立法工作專班認真吸納各方意見,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于5月25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
一審后,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再次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深入基層立法聯系點召開意見征詢座談會,現場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遠程參加省人大組織的專家論證會,聽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有關專家意見;召開立法政黨協商座談會,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知聯會負責人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并報請市委批準。
亮點
突出“促進型”立法,不設罰則
《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主動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的聯系,爭取上級的支持和指導,促成了《條例》二審并表決。
《條例》共二十七條,不分章節,體例簡單清晰,堅持問題導向,增強了《條例》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內容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有利于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孫仰前說,為了突出“促進型”立法,《條例》不設罰則。本條例和《鄉村振興促進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類似,是“促進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條例》重在為倡導、鼓勵相關文明行為而制定制度保障,旨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通過正面激勵、正向引導,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在體例設計上,《條例》不設定具體罰則,上位法或其他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沒有上位法依據的也不新設處罰,不規定具體的行政執法部門。
《條例》隨處可見“惠州元素”,充分體現惠州特色。將社會認知度高、群眾認同感強、國內外有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寫入《條例》(第三條);結合惠州地域情況,設置不在公園景區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釣魚、游泳區域垂釣、游泳,不在公共場所裸曬、裸泳(第六條第8款);率先倡導生態文明行為規范(第九條);提出鼓勵設立“新時代文明實踐基金”(第二十條);結合惠州的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設立惠民驛站、圖書館(室)等便民場所,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以及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第十九條);規定推動“好人之城”建設(第二十二條第1款);提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的行為人,自愿接受學習指導、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第二十六條)。
動態管理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
《條例》堅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面對人民群眾關注的文明城市創建中的“熱點”“痛點”問題,《條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規定接送學生的車輛有序停放通行,不長時間停車等待,避免造成學校路段擁堵(第七條第9款);規定對老人多理解、多關愛、多探望、多陪伴(第十五條第3款);規定不向老年人虛假宣傳、惡意兜售保健產品、養老服務(第十一條第5款);鼓勵在公共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設置第三衛生間等(第十九條)。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發揮公職人員、公眾人物的表率作用。為了更好發揮相關群體的帶頭示范效應,提升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自覺,《條例》明確,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與此同時,針對歷次文明城市測評中暴露出來的不文明現象,以及群眾投票產生的“十大不文明行為”,《條例》規定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不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同時,對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進行動態管理。
惠州日報記者黃曉娜 實習生廖錦綺 通訊員潘麗軍 圖片:今日惠州網資料圖